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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利益攸关方网络应根据各自角色与责任,贡献专业知识、观念和资源。重申各国政府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占据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我们愿同私营部门、民间机构、国际组织、科研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以实现代表性和包容性。
数字主权和发展权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我们坚定支持各国在捍卫基本权利的同时,有权充分利用数字经济与新兴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带来的发展红利,通过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本土技术人才、确保公民免受人工智能风险伤害等方式,制定本国法律权限范围内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提升人工智能研究能力,培育自主技术创新,确保数据安全,推进本国数字经济发展。
公平竞争和市场规范是人工智能迈向公平未来的基石。数字经济应根据国内法律框架和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协定,明确国家、企业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我们强调避免监管体系碎片化,推动公平、透明的市场规范重要性,鼓励竞争,增强竞争力,避免任何形式的扭曲行为,营造可持续、健康的市场环境。
数据治理是人工智能包容性治理的关键。我们强调,公平、包容和公正的数据治理对发展中国家利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至关重要。我们同样认识到需根据《金砖国家数据经济治理谅解》建立数据治理框架以建立信任,在尊重隐私权、个人数据保护、算法透明性、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框架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一致、安全、可靠的高质量数据。
人工智能技术获取应遵循公平、公正、赋能性与包容性原则。世界各国,无论处于何种经济发展阶段,均享有开发、使用人工智能并从中受益的权利。我们强调应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及关键部件的获取,消除人工智能研究与创新的资金壁垒,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国家构建必要的知识、技能与风险管理框架,以有效利用人工智能技术。